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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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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為了更好的發展所需要,建設大型公益設施及社會安置通常所需這些硬性條件,同時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那麼四川省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四川省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所需工作經費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徵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七條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確需徵收房屋的,其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確需徵收房屋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擬徵收房屋範圍,說明所根據的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經審定認為確屬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根據規劃用地範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徵收範圍,並予以公佈。

第十條實行舊城區改建,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願。啟動房屋徵收程式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進行先行協商。

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範圍,並按照前條規定啟動房屋徵收程式。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並公佈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並公佈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

(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十二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徵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後,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予以核實並告知申請人。

徵收範圍內的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經登記的建築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

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徵收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在調查登記後,應當對徵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徵收目的;

(二)房屋徵收範圍和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六)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和獎勵標準;

(九)其他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稽核論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七條對徵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在徵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徵收部門。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收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後的徵收補償方案及時公佈。

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公平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採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徵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徵收補償費總額。

第二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確定的徵收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徵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等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於三日內在政府及部門網站等媒體和房屋徵收範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徵收實施單位、徵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徵收範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實施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徵收程式。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比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

綜上所述,四川省徵地補償標準是根據人口數量和人均發展水平來決定,同時由於各地的經濟水平和收入的差距,每個地方的徵地補償和相關的措施都是不一樣的,要根據當地收入具體規定來看。如需瞭解更多可諮詢本站的相關專業律師為您解答,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