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徵收>

徵地手續怎麼辦理

土地徵收 閱讀(5.37K)
徵地手續怎麼辦理
徵地並不是由一個單一的行為組成,而是通過徵地報批、審批、公告等一系列程式完成,而徵地的手續就隱藏在這一個個程式之中。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所以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過程就是徵地的過程,而徵地審批手續就成了最重要的一環。
徵地審批手續的辦理程式:
首先是徵地報批前的工作程式,包括徵地情況告知、徵地調查確認、徵地聽證告知、組織徵地聽證等。只有將上述程式履行完畢,並形成書面材料,才能逐級上報,申請審批。
其次是徵地報批程式,需按要求逐級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是徵地審批程式,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能夠批准集體土地徵收的機關只有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而且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所需要的審批檔案也不一樣,如果涉及到農用地徵收,還需要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手續。
所以,只有每一個環節都依程式、依職權進行,才能使整個徵收審批行為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