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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變更、轉移、消滅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因企業兼併、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等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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