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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土地徵收 閱讀(1.93W)

經濟不斷髮展,房屋、土地被徵用是城市改革建設的關鍵一步,只有拆除老舊房屋,才能完成城市的重新規劃建設。作為濮陽市市民,要學習濮陽市徵地補償標準,才能確保自家土地被徵用後,政府能妥善的安置、處理。接下來本站小編在此為您介紹分析。

濮陽市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濮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及其附屬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市級以上跨區大型專案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濮陽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濮陽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對各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條例》以及省、市房屋徵收方面的法規和規章;

(二)研究制定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

(三)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組織領導,按照有關規定對全市評估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

(四)組建“濮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並履行受理、鑑定等職能;

(五)組織全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培訓和考核;

(六)對各縣(區)的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備案審查;

(七)對各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縣(區)房屋徵收部門職責參照執行。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六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房屋徵收部門可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並對其在委託範圍內的具體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並符合相關條件,確需徵收房屋的建設專案,專案單位應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房屋徵收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檔案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專案,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國土部門出具的專案範圍內土地使用權性質的相關材料,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檔案材料。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檔案材料。

(四)縣(區)政府出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房屋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儲存。

第九條房屋徵收部門經稽核認為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徵收的,應組織人員對擬徵收範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同時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預評估被徵收房屋價格,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包括:法律依據、徵收範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第十二條專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徵求意見截止後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再次公佈。

第十三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專案所在地縣(區)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核定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接受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市、縣(區)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被徵收人以貨幣或者實物方式實施獎勵,但最高不得超過合法補償面積或房屋評估價格的30%。

第十六條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起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市徵收部門應推薦3家以上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三級資質以上),供被徵收人選擇。

第十七條釋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申請參加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基本資訊。被徵收人應當在7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由房屋徵收部門公佈選定結果。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時,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徵收人總數的50%,超過50%的被徵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採取隨機方式確定。參與投票決定或隨機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以投票或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同一徵收專案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第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濮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二十條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房屋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由被徵收人選擇。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徵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二)工礦企業等專業性較強難以確定產權調換方案的,對其實行貨幣補償;

(三)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對其實行產權調換;

(四)產權人下落不明的,對其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在過渡期限內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週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對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補助費均以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建築面積計算,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12元/㎡/月。

(二)搬家費:10元/㎡。

(三)有線電視、電話遷移:80元/戶、80元/部。

(四)空調移機:掛機120元/臺,櫃機180元/臺。

第二十四條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徵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以被徵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近3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

第二十六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不低於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不低於6個月。具體補償期限根據專案情況在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蔘照本規定相關內容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八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專案所在地縣(區)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建設、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與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徵收補償方案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獎勵辦法、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三十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縣(區)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

(三)房屋所有權有糾紛,尚未依法解決或正在訴訟的。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可以自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搬遷。

第三十二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簡單的說,在能源、交通等基礎建設,加強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改造危房等舊城區改建等情況下,政府才會徵收土地。作為人民群眾,要了解土地徵收的補償款包括哪些內容,在維護自身利益的情況下要積極配合政府的徵地工作。作為執法人員,要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嚴格按照濮陽市徵地補償標準,文明執法,不得虛假進行土地、房產評估,不能採取暴力手段進行房屋、土地徵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