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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土地使用權交稅多久一次

土地承包 閱讀(2.4W)

一、獲取土地使用權交稅多久一次

獲取土地使用權交稅多久一次

1、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3、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多久交一次

(一)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不論以劃撥、出讓、買賣等方式)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只要符合應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標準並不是統一的,首先是不同型別的土地繳納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每個地區的繳納標準也是不一樣的。製藥根據主管稅務局的核定進行繳納就可以。不進行繳納是不可以的,這是一種偷稅漏稅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