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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違約法律規定的條款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1.83W)

一、土地合同違約法律規定的條款是什麼

土地合同違約法律規定的條款是什麼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土地合同違約法律規定的條款《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我國土地實行國有土地制度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因此農村集體需要將土地承包給農民,由農民自主經營,在承包前雙方需要簽訂土地合同,合同中會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後應當承擔責任。

二、土地承包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賠償是基於不同的違約情況而定的,具體情況如下:

1、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

2、承包方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8條規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6條規定:“承包合同轉包後,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後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後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並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5、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有此可見,同時以上還分享了土地合同違約責任以及相關條款我國相關法律中土地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規定了發包方不能干涉承包方對土地的利用方式,也不能任意將土地收回。承包方不能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的利用,如果發包方發現其有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合同承擔為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