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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8.25K)

一般在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之後,需要儘快的對土地進行開發使用,不能一直閒置土地,這樣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而在閒置土地達到一定程度後,國家就會收回土地,因此對閒置土地的認定就是很重要的。那麼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關於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

1、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超過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

2、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

3、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總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的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閒置土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閒置土地的認定方法。

該《辦法》規定,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另外,以下幾種情形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嘗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嘗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1)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已動工開發但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2、“動工開發時間”的認定

動工開發時間起算點應為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①需挖深基坑的專案,基坑開挖完畢之日;②使用樁基的專案,打入所有基礎樁之日;③其他專案,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之日。

3、“開發建設總面積”的認定

(1)“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2)“開發建設的總面積”是指“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中土地使用權人已經進行實際投資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4、“投資額”的認定

“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知道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吧。實踐中,並不能因為土地一直沒有開發使用,就認為土地處於閒置狀態,法律中對閒置土地的認定有嚴格的標準要求,畢竟一旦認定土地閒置就會做出相應的處理,這對土地使用人來說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