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出讓土地使用權概念應該怎麼理解?

土地承包 閱讀(1.93W)

我們所知道的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農業用地等各類土地,都是國家的土地,雖然我們持有土地使用證等各類證件,但我們擁有的只是國家出讓給我們的土地使用權,並且這些使用權都是有期限的。今天,本站就來為您講講出讓土地使用權概念。

出讓土地使用權概念應該怎麼理解?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概念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為:

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為;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充當出讓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稽核與權屬管理。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出讓,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也不能出讓。

二、土地的出讓年限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規定的一次簽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具體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在簽訂合同時確定,但不能高於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考慮到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變化的因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僅作了授權性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讓土地的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且土地使用者在獲得土地使用權時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獲得的使用權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到期後自動收歸國家所有,或者申請續期使用,這些資訊在土地使用證上有詳細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