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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哪個部門收回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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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哪個部門收回許可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哪個部門收回許可權?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許可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區別

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模式及操作事項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 [4] 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3、法律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第 38 條、第 39 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5 條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國家所擁有的權利,對於國家土地我們公民是沒有任何處置權利的,對於國家的土地我國也是有專門的部門來進行管理,如果有人不按正當的法律來使用土地,那麼這個部門就會有權利進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