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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起算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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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起算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的使用權,只要並非是集體經濟型別的土地,都是有年限的限制的,在年限屆滿之後,若民事主體沒有提出續期的請求,那麼相關的國家機關,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受賄土地的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起算時間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土地使用權的起算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從建設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算。因此對於很多購買二手房的業主來說,土地使用期限是從開發商拿到土地使用權的那天開始算起的,而不是購房時開始算。

由於政策設定的是土地最高使用年期的上線,雖然上線不能突破,但是下線並未設定,所以各地可以靈活掌握。

到了1998年以後,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基本上都確定為70年。對此,黃小虎表示,這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結果。由於1998年以後基本上所有的住房都商品化了,人們都要到市場上去買房,為公平統一,便一律按70年進行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步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少有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三、土地證續期費用交到哪裡?

1、土地證續期費用應該交到土地和房管部門,諮詢當地土地和房管部門就會知道你所在地的具體的續期費用。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期滿,商品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商品房土地證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土地使用權的起算時間,是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起開始計算,而並非是從購買之初開始計算,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說,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前,只要向相關受理機構,提出續期的請求,並且繳納相關費用,其請求一般都是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