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續期怎麼算土地出讓金?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出臺產權到期後需要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不管是70年產權還是40年產權都沒有明確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 面積;
(3)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5)交付土地的時間;
(6)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7)項 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8)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9)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10)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專案及義務;
(11)違約責任;
(12)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家規定的關於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是在初始審批土地使用權的時候都是這樣計算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土地的價格有可能是在不斷升值的,如果再按照當初成交價格來計算出讓金也有些不太合理。不要說是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系區的政策都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