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土地使用證就是工程建設期間,因為工程變更,地質滑坡,臨建設施,地方設施恢復,等建設過程中審批必須要補充增加用於工程建設的土地。也就是指工程建設和進行地質勘探需要用來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者看著勘探完成後不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的土地。臨時土地使用證申請書怎麼寫呢?
臨時用地申請書
×鎮(鄉)建設辦:
我是××村(社群)××組村(居)民×××,因××××××××,現申請在××××臨時佔地××平方米,種(養)殖規模為
×××,請求批准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簽章):×××××××年×月×日
××村(社群)意見:××××
(支部書記簽字、蓋村委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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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時用地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臨時用地合同;
4、臨時用地範圍圖(比例尺1∶500或1∶1000);
5、臨時使用都市計畫區範圍內的土地,應附具都市計畫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提交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臨時使用公路兩側控制範圍內土地的,應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涉及水利工程控制範圍內土地的,應提交水利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臨時用地申請及臨時用地合同等資料進行審查,臨時用地申請要件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與申請人簽訂土地復墾整治協議書;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或轉報;對使用耕地的,應當提出稽核意見後,轉報有權機關核准;
二、臨時用地申請及合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申請人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補償費,並按確定的土地收益額繳交土地收益;
三、批准臨時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繳清土地補償費和土地收益之日起5個工作日核心發批准文書;
四、批准臨時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文書核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根據臨時用地合同到實地劃定用地範圍,提供用地。
第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臨時用地申請時,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用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
二、申請的各種檔案、圖件資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規範;
三、臨時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是否準確;
四、土地補償費是否按標準支付;
五、土地復墾整治、恢復原狀和水土保持的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臨時用地申請人簽訂的土地復墾整治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協議雙方的情況;
二、需要復墾整治地塊的坐落、四至範圍、面積與土地現狀;
三、土地復墾整治或恢復原狀的期限;
四、臨時用地申請人自行恢復種植條件或土地原貌的具體措施、標準和驗收辦法,防止水土流失;
五、土地復墾費用的估算標準、數額、方式和繳納期限;
六、臨時用地申請人不能自行恢復種植條件或土地原狀所應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臨時用地申請人對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地類、土地年產值和實際使用期限(含臨時用地期滿後,進行土地復墾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由雙方在臨時用地合同中約定。
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採的臨時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使用的土地屬於國有或集體未利用土地的,分別支付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臨時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徵收,繳入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申請人使用的土地屬於耕地的,應當自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屬於其他土地的,應當按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期限恢復土地原狀。
第十七條、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歸還土地,並處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
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十八條、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恢復原狀的單位和個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年每畝1000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寫明申請臨時土地使用證的人是是誰及使用目的是什麼,一定要簡單明瞭。在提交申請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就會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批,會在15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同意該申請。如果申請人符合條件的話,土地管理部門要與申請人簽訂土地復墾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