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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侵害,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在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徵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於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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