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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遷款怎麼分割?

房屋拆遷 閱讀(2.51W)

一、公房動遷款分割中當事人如何追加?

公房拆遷款怎麼分割?

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糾紛中,一個或數個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其他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住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其在訴訟中的相關事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二、公房動遷款分割中同住人如何認定?

本處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裡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以下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訴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具有該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在按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該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後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該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三、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是否能主張拆遷款分割?

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於幫助性質,並不當然等於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證明其居住權並非基於他人的幫助而取得。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入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