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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房屋拆遷 閱讀(2.77W)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的,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房屋動遷時如果沒有如期得到拆遷款或者答應的回遷房沒有如期交付等,這個時候訴訟時效應該如何確定的呢?下面本站為大家介紹一下房屋拆遷補償合同訴訟時效的問題。

房屋拆遷補償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房屋拆遷補償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一、以移地安置方式發生的房屋拆遷安置糾紛的訴訟時效

一般以拆遷人給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發出的《選房通知書》或《看房通知書》上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原因:根據我國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選。而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在此之前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發書面通知,通知他們在一定期間挑選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簽訂相關協議。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對拆遷人提供的房源沒看好而放棄,那麼他要重新主張安置房屋就必須在接到選房或看房通知單後,在其規定的最後一天期限內次日起三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會因訴訟時效而喪失自己的勝訴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以回遷安置方式而發生的房屋拆遷安置糾紛的訴訟時效

應以拆遷人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遷安置通知書》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原因:從這時開始,如果拆遷人還不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的,該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從房屋拆遷的實踐看,回遷安置的,拆遷人一般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過渡性房源或提供過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費用(租金)。而按照我國拆遷行政法規和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這種過渡期的長短因開發商的建設規模大小和建設樓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長的時間為3年。有時,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過渡期往往還延長,即超過拆遷人當時發出的《准予回遷安置通知書》上所規定的最後回遷期限。

三、以貨幣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訴訟時效

應當以拆遷人下發的《領款通知單》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原因:從這時開始,如果拆遷人不將貨幣發放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麼該房屋使用人就應該知道自己依法應享有的貨幣化安置權利被侵犯。如果從這時開始三年內,該房屋使用人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去向拆遷人申領房款,而在三年以後才要,拆遷人不給,則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喪失了勝訴權。

我國的一般訴訟時效是三年,而房屋拆遷糾紛中涉及到的時間往往比較長,有的時候僅動遷這一項所耗費的時間就不止三年。至於具體房屋拆遷補償合同訴訟時效認定依據合同型別不一樣確定的方式也不一樣,大家可以參照上述內容。萬一有糾紛發生大家要積極蒐集證據及時向法院發起訴訟以免超過了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