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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什麼時候才能交付我?

拆遷安置 閱讀(1.34W)
安置房什麼時候才能交付我?

徵地拆遷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可以說非常常見了,面對徵地拆遷應該如何應對,很多被徵收人也都有了大概的思路,對於一般徵收人來說在確定好補償標準,簽訂完補償協議,就可以歡歡喜喜的搬入新房了,然而對於王先生一家,卻並沒有那麼簡單。

案情簡述

王先生一家為上慶村的村民,上慶村位於大慶區東北部,屬於一個城中村,在2016年4月份,上慶村被劃入城中村改造區域,在經過1個月的磋商之後,王先生一家與拆遷方簽署了拆遷補償協議,雙方約定,拆遷方於2017年1月份交付安置房,如逾期交付,每超出一天按安置房房價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同時在交付前每月向被徵收人支付2200元臨時安置補償金。直至2017年4月份,拆遷方遲遲未交付安置房,並且於2017年1月份停止支付臨時安置補償金。王先生幾次找到相關征收部門討要說法,並沒有得到更好的結果,遂將拆遷方推上了被告席。

被徵收人認為拆遷方未及時履行拆遷協議,沒有及時交付安置房,且在逾期交付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發放臨時安置補償金,屬於嚴重的不作為,要求拆遷方承擔違約責任,儘快交付安置房,並賠償被徵收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既然雙方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且協議中明確了拆遷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拆遷雙方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中拆遷方應該按照協議期限及時交付安置房,如不能及時交付應該給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補償金和違約金,最後判決拆遷方賠償被徵收人經濟損失5萬餘元。

律師解析

本案中,案件能夠迅速圓滿的解決除了被徵收人反應及時,對於這種侵權行為及時進行了維權,同時還要得益於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完整性。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在徵地拆遷的實務中,這類案件有很多,其中很大一部分由於當時簽署安置補償協議時不懂的稽核內容,導致拆遷協議內容中出現很多漏洞,最後被拆遷方一推再推致使拆遷安置遲遲不能落實,即使進行法律維權,除非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經濟損失,否則,拿到了經濟賠償也是非常有限的。

拆遷案件中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利益糾葛深不可測,特別是有些拆遷區,臨時安置補償金標準較低,一些不良開發商寧願繼續支付安置補償金,也不願意交付房屋,導致被徵收人遲遲住不上新房,就是因為沒有仔細稽核安置補償協議,如果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拆遷方義務並且約定拆遷方違約責任,那麼就不會出現被徵收人在7年後還沒有住進安置房的情況了!

徵地拆遷說到底還是行政行為,既然是跟行政機關打交道,那麼被徵收人還是應該依賴專業的拆遷律師,比如拆遷前的談判,協議稽核以及拆遷後協議的履行等等,因為拆遷方經歷過各種徵地拆遷,見識過各種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僅僅依靠現學現賣的法律知識和淺薄的拆遷經驗,很難在經驗豐富的拆遷方面前佔得上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