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拆遷安置>

拆遷糾紛怎麼收取訴訟費?

拆遷安置 閱讀(2.67W)
拆遷糾紛怎麼收取訴訟費?

一、拆遷糾紛怎麼收取訴訟費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超過了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繳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被強制拆遷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拆遷糾紛發生之後受害方是可以收集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在起訴時就需要支付一筆訴訟的費用,一般所涉及標的額越大,所存在的訴訟費就會越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可以多諮詢一下,只有給予了訴訟費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訴訟請求。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