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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拆遷和徵收拆遷哪個好

拆遷安置 閱讀(2.97W)
協議拆遷和徵收拆遷哪個好

一、協議拆遷和徵收拆遷哪個好

徵收拆遷好。

1、協議拆遷

協議拆遷適用於商業開發專案,一般是由開發商主動和房屋所有權人商量房屋拆遷事宜。由於協議拆遷為開發商出面主導,更具有商業活動的特徵,因此拆遷補償相對更加豐厚,但同時也具備一定的風險;

2、徵收拆遷

徵地拆遷是指國家徵地管理機關或有關授權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將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予以補償安置的活動。

二、徵地拆遷和協議拆遷有什麼區別

1、“徵地拆遷”和“協議拆遷”的含義不同

所謂“徵地拆遷”,是在取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拆遷活動,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進行房屋拆除的行為。

所謂“協議拆遷”,指的是有關部門在沒有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在徵詢被拆遷人的意願後,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進行房屋拆除的行為。

2、“徵地拆遷”與“協議拆遷”的主體不同

徵地拆遷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體,一般來說是區縣級人民政府,如果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產生爭議,那麼屬於行政訴訟的解決範圍。

而協議拆遷的主體一般是民事主體,如果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產生爭議,屬於民事訴訟的解決範圍。

3、“徵地拆遷”與“協議拆遷”是否具有強制性不同

“徵地拆遷”是以取得徵地批覆為前提,有具體規範的法定徵收流程,在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人有配合國家完成徵收的義務,滿足相應的條件,通過法定的程式,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協議拆遷”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自願行為,實施拆遷的主體沒有強制權力。但是在實踐中,很多時候存在著騙籤、誘籤的現象,被拆遷方一定要提高警惕,也不排除違法強拆的可能。

三、拆遷協議訂立後可確認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協議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

2、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

3、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相互串通,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無代理權。

5、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拆遷協議。

6、主體不合法。拆遷人與非被拆遷人訂立的房屋拆遷協議無效。

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的。

四、補償安置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

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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