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糾紛能提出訴訟嗎?
1、拆遷糾紛能提出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拆遷糾紛起訴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嗎?
1、人拆遷糾紛起訴需要繳納訴訟費用
民法院進行案件的審理,是需要司法成本的,同時為了防止他人濫用訴權,在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是需要繳納訴訟費的。
當事人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2、拆遷糾紛起訴需要的材料
(1)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材料;
(2)涉訟房屋拆遷的行政依據;
(3)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補充、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4)屬二次性安置的,提供臨遷房屋的狀況證明;已回遷的,提供回遷房屋的狀況證明;
(5)支付或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憑證;
(6)與訴訟請求或當事人的主張相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拆遷糾紛發生之後,當然是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就實際情形來說,提出的訴訟請求有可能並不會被受理。糾紛當事人在得知法院不予受理後,可以詢問法院不受理的原因。若是對法院給出的理由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後的限定期限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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