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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金額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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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是一個不斷否定的過程,是一個新舊交替的過程。

拆遷補償金額的確定

拆遷單位的違法拆遷行為進行聲討;但從長遠來看,城市拆遷終究會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資源的優化配置。

社會需要進步,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需要不斷改善,因此就需要在有限的土地中,進行重新規劃建設。

此外,建國初期,以汙染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讓很多汙染嚴重的企業在市區建廠。

為了減少汙染,需要對城市結構做出新的調整,重新進行合理的都市計畫,將這些汙染企業搬遷出市區。

但需要明確的是,在進行拆遷時一定要保障居民的房屋財產權利,既有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被破壞,

因此在拆遷時,應該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與補償條例》)不僅規定了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還對補償範圍及補償的金額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具體規定明確了:

第一,對於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的具體確定,應該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

第二,對於評估的主要依據,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的因素,且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申請複核評估的權利,評估單位作為中介機構,其評估結果未經認定前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可以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補償的金額與評估的結果密切相關,因此立法機關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應該最大限度的保護被拆遷人的權利,保證其救濟渠道的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