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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出爐 | 這5大亮點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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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新《土地管理法》之後,與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終於也要落地了。自然資源部官網3月30日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土地管理法》裡沒能完全細化的徵地程式、用地審批許可權的下放等問題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裡都有了進一步說明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出爐,這5大亮點值得關注!

可以明確看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有以下5個亮點:

1. 明確提出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是近年來比較新的土地利用制度及實踐探索,顯然相關探索已經出了成果,體系成熟了。

《草案》提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

用國土空間規劃來統籌佈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

很顯然,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已成為超越其他規劃的更為科學完善的土地利用規劃新體系。

2.地方政府用地的審批許可權擴大了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此前各地政府的用地許可權是較小的,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適度擴權。

《草案》提出,永久基本永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其中,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國務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許可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很顯然,用地審批許可權呈現有限的逐級下放,意味著用地的手續會更加簡單。這也和近期出臺的《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有著一脈相承的精神。

3.簡化了建設用地審批的材料。

對現行“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書和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了合併調整,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徵收申請,並明確有批准權的政府對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徵收申請審查的要點。

從五個報批文書減到了兩個,用地審批材料減了一大半,將減輕用地申請方的工作量,減少流程環節,加快用地報批效率。

4.將先行用地寫入條例。

國家和省級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專案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受季節影響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工程,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先行用地。

這也表明,重大專案的用地方式有別於普通徵地專案,前期的流程會相對簡化,在後期再完善相關手續流程。

5.對土地徵收程式進行了梳理細化,完成了對新《土地管理法》徵地方面的銜接。

明確了土地徵收具體流程: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補償登記和簽訂協議等法定程式,並提出了具體實施要求。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對於編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也做了具體規定,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同時要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我們也可以認為,用地審批的時間週期會一定程度縮短,徵地前期流程會提速。

我們總結下《草案》這幾個優點,就是:用地許可權向地方政府傾斜,這對於今年各地的大基建專案掃清法律制度上的障礙很有幫助;徵地前期審批材料簡化,但是徵地的流程更加具體清晰,用法制的力量保護被徵地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