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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國家徵用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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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國家徵用如何補償?

國有劃撥土地被徵收該按土地原區位、原用途、原產值賠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一併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徵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徵土地後的生活來源給予的一種生活安置性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

3、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徵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4、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5、凡是被徵土地的承包權人如果同意本集體組織確定的統一安置方案,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組織統一安排失地農民生活。只要被徵土地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集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直接發放給被徵土地承包權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在徵收國有土地的時候,首先需要由行政機關取得合法的批准手續,之後再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式和法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出公告,在公告期滿之後,行政機關可以首先和被徵收土地的行政相對人予以協商,可以按照協商的結果發放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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