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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鄰居強行拆除“違規”建築 | 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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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鄰居強行拆除“違規”建築,法院這樣判

拆除違章建築屬於行政強制執行行為,除建造人自行拆除或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程式強制拆除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拆除或損毀違章建築的行為可構成法律規定的“妨害佔有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建造人應當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應予以支援。

基本案情:

廖先生與郭某兩家相鄰,1994年初,廖先生與江西省某縣經濟開發區辦公室簽訂了《土地下撥協議》,約定,將30米×6米=180平方米的耕地出讓給廖先生,除去東西兩側的街道和水溝,該地塊東西實際長度只有25米左右。

同年12月13日,某縣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向廖先生髮證的面積為25米×6米=150平方米。現廖先生家所建房屋、圍牆和衛生間(圍牆內西北側)實際佔地面積為170.38平方米,超過了土地管理機關同意發證的150平方米,但並未超過《土地下撥協議》中購買的180平方米,且圍牆及衛生間所建位置亦未超過土管機關審批的四至範圍。

2015年,郭某以廖先生圍牆和衛生間未經審批,系違章建築,且影響己方通行及房屋的通風采光為由,四次將廖先生家的圍牆和衛生間予以拆除。且在郭某的多次舉報之下,2015年9月3日,該縣鎮人民政府作出《答覆意見書》,該《答覆意見書》確認:“經國土部門查實,廖先生佔用通道建圍牆部分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屬違章建築。”

廖先生認為郭某擅自拆除自己圍牆、衛生間的行為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要求郭某賠償其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由郭某賠償廖先生的所有財產損失。

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廖先生家所建的圍牆和衛生間是否屬於違章建築,鎮政府做出的違章建築的認定是否有效,郭某是否有權強行拆除?

二、廖先生家所建的圍牆和衛生間未經有關部門的審批,是否屬於合法財產,能否要求郭某賠償?

違章建築的認定應當依法由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按照《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法佔用土地建住宅或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責令退還或限期拆除。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實施行政強制,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等。

本案中,鎮政府不具有認定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的主體資格,且該《答覆意見書》僅僅是給郭某的有關事項答覆,不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此該《答覆意見書》不具有認定違章建築的法律效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未取得政府有關部門許可之下,擅自新建、擴建、改建而成的建築物隨處可見。如果否認建造人對違章建築存在任何私權利,則存在以行政手段代替民事手段處理民事法律糾紛之嫌。

違章建築在被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依法拆除之前,其作為現實且有價值的物,如果不受法律任何保護,則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還對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嚴重破壞。

就本案而言,如果廖先生搭建的圍牆及衛生間在私法上不受任何保護,則郭某可以一直打著“拆除違章建築”的旗號,代替法律行政機關,多次擅自拆除廖先生家已經建成多年的圍牆及衛生間,最終使“私益”變成了“公益”。

事實上,廖先生搭建的圍牆及衛生間雖未經相關部門依法審批,無法辦理物權登記,但他們基於建造行為而獲得了法律上規定的對該圍牆及衛生間的佔有,鑑於該圍牆及衛生間所建位置未超過土管機關審批的四至範圍,亦不損害他人利益,故廖先生依佔有制度獲得對該圍牆及衛生間進行事實支配、排除侵害、保全現狀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