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員有糾紛怎麼拆遷?
家庭成員有糾紛不影響拆遷,支付了徵地補償款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家庭成員有糾紛拒不配合拆遷可以申請強拆嗎?
可以,徵地單位申請強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家庭成員對拆遷補償款的分配有糾紛怎麼辦?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相關法律沒有規定過家庭成員有糾紛的情況下,徵地單位不能實施拆遷工作,造成家庭成員有糾紛的原因非常多,比如家庭成員之間對拆遷補償款的分配有糾紛,房屋拆遷補償款是直接給產權人的,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歸屬,徵地部門在徵地之前會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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