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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賠償糾紛如何起訴索賠

拆遷安置 閱讀(5.21K)
拆遷賠償糾紛如何起訴索賠

一、拆遷賠償糾紛如何起訴索賠

1、提起拆遷補償訴訟需要提交起訴狀、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受理案件送達開庭公告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當事人帶齊資料到庭辯論質證。

2、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二、徵地補償款怎麼算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三、房屋拆遷糾紛屬於民事,還是屬於行政糾紛?

房屋拆遷糾紛可能屬於民事,也有可能屬於行政糾紛。

1、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若是想要採取起訴的方式處理拆遷補償糾紛,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的起訴狀。但若是拆遷糾紛當事人可以證明自己確實沒有能力書寫起訴狀的,也可以直介面頭向法院起訴,不管採取哪種方式起訴,都需要提交相關證明自己滿足起訴條件的材料。上文中主要對拆遷賠償糾紛如何起訴索賠作出了介紹。看完上文內容後,還有其他想要諮詢的問題,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線上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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