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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拆遷 | 什麼樣的房屋賠償高?

補償標準 閱讀(1.29W)

一、新農村建設拆遷,什麼樣的房屋賠償高?

新農村建設拆遷,什麼樣的房屋賠償高?

新農村建設拆遷,商業型別的房屋賠償高,進行新農村建設時,影響房屋價值的因素是比較多的,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新建的房屋、水泥磚結構房屋、裝修好的房屋都能獲得比較高的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房屋拆遷安置標準是什麼

(一)公有非住宅

如糧、煤、理髮、飲食店、集貿市場以及文教、衛生等具有區域功能的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或事業性單位房屋,應按規劃要求就近安置;對環境有汙染的企業,應按都市計畫的要求異地安置。

(二)私有非住宅

對拆遷原所有人自己依法營業並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以原建築面積,並適合於營業的房屋對原所有人進行安置;經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據各地方拆遷辦法具體規定辦理。

(三)原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准,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拆遷時按住宅安置;擅自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或轉租給他人的,應將改為非住宅或轉租部分的房屋面積從承租總面積中扣除,不作為安置依據。

(四)利用臨時建築、違章建築從事經營的使用人應在公佈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對於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積的計算,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築面積計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積或居住面積計算。

對於當代的社會來說,房屋進行拆遷的時候,很多自家居住的房屋的人都是非常高興的,因為可以換一個新的房屋居住或者是獲得一定的貨幣的補償,但是有一些門面房需要進行一些做生意活動的就比較難過,因為其中會使他們的商業利益得到一定的損失,但是國家對這一部分也會進行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