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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標準是:一、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照實際情形來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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