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內容,而且後添的內容有不認可,那合同就屬於無效合同,可以申請法醫撤銷。如果在簽訂合同之前已經約定合同內容,又認可後添的內容,那樣合同就可能有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關係著職工的切身利益。
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是合同當中尚未明確具體的合同內容,而一方當事人就先行簽署,而後才在其已經簽署的合同上面把合同內容新增上去,那麼這時所新增上去的合同內容,有可能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已經進行約定的,也有可能是一方當事人單獨的意思表示,這些都有可能。
如果事後新增上去的合同內容,完全是雙方之前已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儘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我們也不能僅僅因為這個形式而否認合同的效力。當然,現實中,這種情況很少會有。
我們需要證明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載明合同的內容,而現在這個合同的內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空白協議一般現實生活中是很少見的,因為大家處於習慣的原因,都會下意識的排斥這樣的合同,但是如果簽訂之前合同沒有內容,簽訂之後將內容填上去,依然是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