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徵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用於非住宅的合法建築;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徵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二、房屋徵收活動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的一般有以下幾類:
(1)裝置、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裝置、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除錯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徵收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經濟補償金;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三、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3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