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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徵地補償標準江蘇規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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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鎮化過程中,很多郊區農村的土地被政府徵用,變成工業用地或者商業用地,只有政府部門有權徵收土地,對涉及到的農民,政府要支付一筆徵地補償款。對於補償款的數額,農民是最關心的,畢竟這關係到切身利益。那麼,農民徵地補償標準江蘇規定是多少?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農民徵地補償標準江蘇規定是多少?

一、農民徵地補償標準江蘇規定是多少?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徵地補償安置費怎麼確定?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徵地前被徵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土地補償費怎麼分配?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綜上所述,政府徵地的時候,要給被徵地農民一定補償,各省市都有當地的徵地補償方案。根據農民徵地補償標準江蘇規定,土地補償款按照土地性質劃分,徵收耕地的話,按照土地年產值的十倍支付,徵收未利用土地,則按照三倍支付。涉及到農民安置的,政府還得根據人口數量發放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