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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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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中村改造是什麼意思?

城中村改造是什麼意思?

城中村改造是指將管理無序、佈局結構混亂、水電通訊雜亂、環境衛生差、基礎設施缺失等會影響城市整體面貌的舊城區進行改造,從而推進城市化程序、改善人居環境等,涉及到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千秋工程等,給城中村打造一個文明、生態、和諧、宜居的環境。

城中村改造,是指對農村村落在城市化程序中,由於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徵用,農民轉為居民後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的房屋,進行的徵收拆遷

從狹義上說,城中村是指農村村落在城市化程序中,由於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徵用,農民轉為居民後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亦稱為“都市裡的村莊”。從廣義上說,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發展的程序中,滯後於時代發展步伐、遊離於現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區。

需要注意,城中村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但因其位置,處在都市計畫區內,所以在徵收拆遷實踐中,對其的補償,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來進行的。城中村的內部通常沒有統一的規劃和管理,以低矮擁擠的違章建築為主、環境髒亂、人流混雜、治安混亂、基礎設施不配套、遊離於城市管理體制之外,成為了都市的“癌症”。所以需要進行城中村改造。

二、“城中村”現實存在的情形:

①大量的違章違規建築存在,而沒有任何規劃與建設部門的批准;

②存在大量亂佔、亂圈地現象;

③非法租賃土地;

④以土地入股開辦各種實業;

⑤用集體土地抵押貸款

⑥用集體土地進行非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等。由於“城中村”集體土地的邊緣性、稀缺性、區位性、固定性,多樣性,複雜性以及相比較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低廉性,是它擁有旺盛的需求市場,土地使用權的差別使“城中村”得以客觀存在。

三、“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權狀態大體可分為三類:

(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國家全部徵用,農民不再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村已經被城市完全包圍,原農民已全部轉為居民,只是保留著農村傳統的生活習慣。這是通常所說的廣義上的“城中村”,它經過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物件。

(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徵用,土地所有權部分屬於國家所有,部分屬於集體所有,但原農民未轉為居民。

(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範圍,土地全部仍屬於集體所有。後兩種村的情形是狹義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說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之所以要改造城中村,就是因為一些管理,佈局,水電與環境綜合各個條件都比較落後的城中村地區影響到了城市整體化的程序與面貌。因此需要對他們進行改造。主要是從環保開始,打造一個文明,美麗和諧,適宜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新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