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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 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補償標準 閱讀(6.46K)

一、有關部門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有關部門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其一,有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

其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其三,在保障了被徵收人補償安置選擇權的情況下,依法應該給予補償各專案之金額、保障住房、用於產權調換房屋以及提供的週轉用房已經確定併到位。

二、土地徵收的程式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徵用程式: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所辦理的土地徵用程式分以下幾個步驟。

農村徵地手續如下:

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徵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首先應向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諮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2、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於建設後,應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報告,並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由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建設部門頒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

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

4、辦理立項等手續。用地單位憑《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提交用地正式申請。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檔案,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專案用地的正式申請。

6、辦理審批手續,批准用地。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型別,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7、土地徵用。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徵地手續。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上各項補償,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應拒絕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8、領取用地批准檔案。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徵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檔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適用權。土地徵用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10、辦理建設專案審批手續,開始建設適用土地。簽訂合同並按約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專案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