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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如何寫沒有法律效力

一是明知對方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二是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三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三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且債務人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由抗辯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三是借條中超過15.4%的利息約定無效。民間稱呼的高利貸,其年利率往往高於15.4%,也就是說已經高出法律允許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超過年利率15.4%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四是被放貸人脅迫寫下的借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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