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破產以後債務怎麼辦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39W)

企業債務應當在破產清算期間以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如果破產人沒有財產可供分配的,終結破產程式,其餘債務在無特殊情況下無需再清償。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自破產程式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破產以後債務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