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首先要確認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次,如果夫妻一方不承認債務為共同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舉證證明債務是為家庭生活所欠的,如找證人證明、債務用於子女教育支出、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支出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