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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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