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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的特點和種類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債務承擔的特點和種類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草案建議稿) 第四條

 【侵害債權的責任】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債權,故意以引誘、脅迫、散佈虛假資訊或毀損債務人財產、傷害債務人人身等方式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