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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26W)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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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即債權人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除外情形主要是:
(1)該債權因身份或特定關係形成的債權,系基於法律規定而形成,具有“須由當事人親自行使,不可代替或不可轉讓”等特徵,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等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2)該債權系債務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具有“如被剝奪,則債務人可能面臨生存的危機”等特徵,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但該認定效力不應及於企業法人。
因以上的債權具有專屬性,由特定的當事人才享有該債權,這些權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他人無權享有這種專屬權利,且惡意干涉不僅是違法的,還違反道德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