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債券的發行程式主要如下:
(1)發行人確定牽頭經理人。在接到發行人的授權書後、牽頭經理人開始工作。
(2)牽頭人幫助發行人在發行地國家表示發行債券的意向、徵求該國政府許可。
(3)發行人與牽頭人商定發行債券的基本條件、擬訂條款。
(5)經理人與承銷人簽訂承銷協議、或與推銷人簽訂推銷協議。
(6)發行人通過承銷人向廣大投資人提交招募說明書、介紹和宣傳債券。
(7)債券發行到投資者、即承銷人將債券出售給廣大投資人。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