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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申報期限

債務債權 閱讀(3.01W)

在公司破產程式中,一定存在債權人申報債權的一項環節。債權人知道公司進入破產程式以後,就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破產債權申報單額期限內完成債權申報事項。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債權申報時間的規定。

債權債務申報期限

債權債務申報期限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債權申報的有關內容

一、有違《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關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的明文規定;

二、不利於債權人會議對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和擔保權的及時審查,不利於法院和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資產狀況和債務情況的儘早全面掌握;

三、容易導致債權人怠於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報,致使其未能優先受償的債權喪失通過破產程式進行受償的機會;

四、如果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清算組制定的分配方案已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法院裁定確認後、在財產分配前提出優先受償的請求仍然給予支援的話,那麼人民法院必須撤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分配方案裁定,這樣必然會給審判工作帶來很大被動,同時不能及時實施財產分配,影響了清算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破產程式的正常進行。

需要指出的是,有財產擔保債權的申報和別除權的行使是有區別的。要求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法定期限一個月或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註明有財產擔保,這是對有財產擔保債權申報方面的要求。而別除權的行使則不是必須在法定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的。相反,在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宣告前的這段時間內,有財產擔保債權人行使別除權要受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第2款規定,“擔保物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宣告前非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優先權。”其主要原因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債務人可能向債權人會議申請和解,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企業主要以房產、土地使用權、裝置等財產提供擔保,如果允許各擔保權人自由單獨行使別除權,可能會影響債務人的完整性,並直接動搖債務人賴以整頓的物質基礎,難以達到重整的目的,從而影響和解協議的達成,使債務人喪失重生的機會,損害多數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破產企業的債權人需要特別注意債權申報期限的規定,如果超過了債權申報期限再向法院進行申報的,法院不是不會受理,只是申報的流程就比較麻煩。如果您還想要了解公司債權債務的其他知識,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