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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承擔債務是否合理

1、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第53條分兩層理解,一是因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債務,承擔;二是因退夥後原因發生的債務不用承擔。
3、假設是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債務吧,其連帶責任是意思是指:債權人可以跟任意一個合夥人主張權利,包括這個退夥的。

退夥承擔債務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