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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第53條分兩層理解,一是因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債務,承擔;二是因退夥後原因發生的債務不用承擔。3、假設是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債務吧,其連帶責任是意思是指:債權人可以跟任意一個合夥人主張權利,包括這個退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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