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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支付令的費用是由誰承擔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11W)

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督促程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支付令的費用是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