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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怎麼規定的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51W)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等作為質權標的的擔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質押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