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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質押到期還有效嗎 | 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抵押擔保 閱讀(2.33W)

一、房產質押到期還有效嗎

房產質押到期還有效嗎,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所以不存在房產質押到期的情況。

二、質押質權

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產生的原因,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後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佔有並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作為擔保物權的質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優先受償性的特點。

1、質權的從屬性。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為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為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權的不可分性。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權標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即使債務人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僅有少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質權人也必須抗未清償的債權對全部質權標的行使質權。質物部分滅失的,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而不能相應地縮減質權擔保的範圍。

3、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權標的的代位物上。如《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失。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質權的客體是質物,質物滅失後,質權也就喪失了其所指向的物件。如果質物全部滅失,則就該質物產生的質權全部消滅;如果質物部分滅失,則就該質物滅失部分而發生的質權歸於消滅,而動產質權仍然存續於質物的剩餘部分。

若質物由於質權人怠於妥善保管而滅失,質權人應向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若質物的滅失不能歸咎於質權人,而是由於質物本身的內在缺陷,且依質權人作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發現並有效地預防,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給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若質物之滅失歸咎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則侵權人應向質權人給付賠償金。

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既然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亦作為質物的一種形態,故質權人對此等賠償金依舊享有動產質權。此即為動產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4、質權的優先受償性。質權的優先受償性是指質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質權標的的價值優先受償其受質權擔保的債權。

關於房產質押到期還有效嗎的問題上述文章已經明確,質押只能質押動產,而房產是不動產不能質押,可以抵押。質押的質權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優先受償性這四種。質押和抵押是有很多的去別的,很多人在簽訂合同時本是抵押卻寫成了質押,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要弄清楚這兩者的區別,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