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3.35W)

1、首先是定義上的區別:
(1)借條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時,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證明存在借貸事實的書面憑證。
(2)欠條指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償還而對債權予以確認的書面憑證。
2、證據效力上的區別:
(1)借條能夠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議和借貸關係的實際發生,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能輕易否定借條的證明力。
(2)欠條則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樣性,其本身無法表明債權債務形成的真實原因。
3、訴訟時效上的區別:
(1)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我國法律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沒有約定給付期限的欠條,因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