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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區別抵押和質押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3.16W)

一、含義不同。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三、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押物移轉佔有。佔有權是否轉移是抵押與質押最本質的區別。
四、債權人是否有權收取擔保物所生孳息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期間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權人無權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質押中,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以外,質押期間質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質押權人依法收取。
五、抵押的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質押的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要如何區別抵押和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