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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責任期間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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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責任期間如何認定

本站網小編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 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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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保證責任期間怎麼計算

《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反擔保的法律適用,沒有另外作出規定,都適用擔保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對反擔保責任從什麼時間或在什麼情況下開始承擔責任,與擔保有何不同的法律屬性等,未作具體規定。我們認為,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時.就是計算反擔保人擔保期間的起始日。
這就是說,一方面,如果擔保人沒有實際承擔責任,反擔保人也不存在任何責任。另一方面,如果反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期間在擔保人承擔責任之前即已結束,則反擔保失去了法律意義,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款之規定處理;如果反擔保協議約定了擔保期間,就從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日起計算所約定的期間。如果沒有約定反擔保的擔保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應分別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