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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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