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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但是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可以看出,抵押物查封是不會影響已經產生的抵押權的。但若該抵押權在查封后才設定,其效力就存在瑕疵。【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399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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