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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期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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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期限

債權申報的期限範圍

債權申報期限,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範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式行使權利。

債權申報的範圍

一般規定,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2)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3)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4)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5)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並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一下特別情形也可申報的債權:(1)職工債權;(2)利息請求權;(3)特定債權;(4)連帶債權;(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8)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